贵州省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
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医保异地结算中心:
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现就进一步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保障范围
在贵州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范围
所有具备住院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参保人员可选择到已开通住院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四、规范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纳入省内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范围的参保人员包括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在医保信息系统内有明确身份属性标识、待遇政策规范统一的困难群众。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调整政策,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评估。
(二)强化就医地管理责任。
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属地化管理和跨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纳入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参保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异地就医费用。
(三)加强基金监管。
各统筹区要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和信息沟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作为,主动宣传,做好住院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对于参保人员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返回参保地后,按参保地待遇政策规定报销。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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