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夫妻投靠

办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居民与我市户籍居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随迁未成年子女,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并按本规范提交有关手续要件。

2.夫妻登记结婚满3年后我市一方死亡并注销户口,外省市一方未再婚再育,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并履行赡养抚养责任义务,在津具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本人投靠来津落户。还应当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个人未再婚再育承诺书、已故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的同意落户声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长批准后办理。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其他

办理费用:不收费

投靠子女

办理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其成年子女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家庭户的,准予投靠子女来津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相关手续)

3.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与在津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个人档案等);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地点材料: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特殊情形

1.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申报。

2.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一方单独办理,也可夫妻同时申报。

3.对老人投子女涉及老人再婚配偶迁移的,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配偶政策办理。

4.随迁未成年子女,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并提交有关手续要件。

5.在符合老人投子女年龄、住所、居住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对拟投靠子女为驻津部队现役军官(含警官)或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的,准予办理投靠落户,应当提供军(警)官(士)证、军人身份证。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其他

办理费用:不收费

投靠生父母

办理条件

本人或者生父母、生父母之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投靠生父母来津落户(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由其生父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

1.迁移人生父母同时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

5.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确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生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被投靠的生父(母)一方应当在津具有本人或本人父母名下的合法产权住房且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权,还应当由被投靠人到场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涉及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变更抚养权公证书。

3.生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权的生父(母)户口未登记在该处,但再婚后继父(母)户口登记在该处,按照投靠继父母政策办理。

4.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生母落户应当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生父落户还应当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5.双军人家庭,夫妻一方因调动来津,其已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参照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投靠驻津军人一方来津落户。军人与配偶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军人一方的,可以参照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申请来津落户。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投靠养父母

办理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被我市户籍居民依法收养并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收养人户口登记在该处),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收养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1.收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应当事后函调确认真伪);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排除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1.收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应当事后函调确认真伪);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排除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投靠继父母

办理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生父母与我市户籍居民再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继父母、继父母之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来津落户,应当到继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

1.迁移人父(母)与继母(父)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父(母)与继母(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4.迁移人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涉及生父(母)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对继父(母)户口未登记在该处,但具有抚养权的生母(父)户口登记在该处的,按照投靠继父母政策办理。

2.对迁移人系非婚生子女,投靠我市继父(母)落户,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涉及从生父投继母的,还应当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本市生源肄业、退学、休学、开除学籍人员回津落户

办理条件

本市生源到外地就学人员,户口已从本市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因故肄业、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学校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从学校集体户迁出的《户口迁移证》;

4.肄业、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的校方证明材料;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户口迁出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费用

不收费

返籍回津

办理条件

原为我市家庭户的居民,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现已返津稳定就业创业或已经退休,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办理材料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已经退休的除外)《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迁移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5.申报落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内部协调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已经退休的,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的相关手续;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特殊情形

1.对符合我市返籍回津落户政策,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父母中有一人现户籍为我市家庭户的,可免予提交《天津市居住证》,不再查询确认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免予提交并不再查询确认申报落户前6个月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对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不能单独办理返籍回津落户,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办理。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费用

不收费

知青返津(支边、支援三线等)落户

办理条件

原为我市家庭户的居民,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我市稳定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在我市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办理材料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5.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已婚子女(含离婚、丧偶),已一并返回我市稳定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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