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申请签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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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其实体医疗机构向医保分中心提出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申请。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申请条件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三)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四)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五)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异地就医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八)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关的医师名录表;

(五)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时间

医疗机构向医保分中心提出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申请,医保分中心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进行补充。

审核规定

医保分中心应组织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对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或实体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起,评估时间不超过2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许可证照;

(二)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和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系统对接等信息系统有关情况;

(三)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关的医师情况;

(四)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否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患者必要的就诊信息;

(五)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否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

(六)核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评估合格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或医保分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限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评估不合格的,医保分中心应书面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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