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提取和贷款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安全平稳运行,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文件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的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依据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第一条第三点“本地职工优先。各公积金中心应优先保证本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超过75%,可以暂停发放经济区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的规定,我管理中心当前个贷率远高于75%,已达到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的条件。按照上述业务办理优先规则,我管理中心应优先保障我市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金需求。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管理中心自2023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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