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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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a0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政策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第二条a0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第三条a0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诊疗、处方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线开具的处方在本院购药或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第四条a0参保人员在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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